对于双亲不幸离世且兄弟姊妹众多的情况来说,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遗产继承规划:首先,同一
继承顺序中的
继承人应平分所
继承的遗产;
其次,对于那些在生活上存在着特殊困境以及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其给予适当优先考虑并予以援助;
再次,如果某个继承人在
赡养或共同生活方面尽到了
主要责任,那么在
遗产分配的过程中,他们享有更多的权利;
最后,若某个继承人具备帮助他人的能力并且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但是由于未能履行相关职责而未能进行合乎道德的帮助,那么在遗产分配阶段,应考虑把他们的份额减少甚至是不予分配。
需要指出的是,各个继承人如能达成共识,也完全可以选择不平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