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在
保证期间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其等同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的话,那么这就相当于没有设定保证期间。在此种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计时起点将自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长为六个月。当然,
债权人与保
证人也有权自行商定保证期间的具体时间,但如果他们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抑或是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则将被视作是未曾有过这种约定;如果双方未就此做出过任何明文规定或商定,那么默认的保证期间长度就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共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