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夫妻其中一方在其
结婚之前签署了一份关于不动产购买的合同,并使用了其
私人财产支付了首次
购房款项和向银行
申请贷款等相关事宜,之后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这笔贷款通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偿还。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房产最终被注册至首次付款支付方的名下,若双方在
离婚后未能就此房产达成分割协议,那么人
民法院将依据法律
法规,裁决将这套不动产所有权判给登记的那一方所有,而未被偿付完毕的
银行贷款则自动变为该
不动产登记人的
个人债务。
同时,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共同
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与其相应的资产增值部分,在离婚之时将由不动产登记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
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