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犯罪嫌疑者在审讯环节中推翻原有
证言,虚构事实以诽谤的方式指控他人,并试图通过这种行为将他人置于
刑事诉讼追责之下,那么此人可能涉及到诬告陷害罪的指控。
然而,若该现象在被发现后对案件侦破产生积极作用,则不视为
犯罪行为。
首先,就诬告陷害罪来说,其构成要素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该罪行主要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以及司法体系的正常运作进程。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行在客观行为层面主要表现为捏造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虚假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相关机构进行举报投诉,又或是采用其他能够引发
司法机关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的手段。
第三,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行为主体属于一般民众范畴,只要符合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均可成为本罪的实施方。
当然,若主体身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话,需执行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诬告陷害罪在主观元素上必须存有直接故意。
其次,就诬告陷害罪的
量刑依据来看,三种类型的情况会影响
量刑标准的制定:
首先,若
行为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所涉
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
刑罚;
倘若由此导致恶劣结果的,将面临至少三年至最多十年的有期徒刑;
最后,若犯罪行为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在上述基础上加重惩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
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