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实践中遭遇
合同逾期履行时,这通常意味着我们的
合同期限已经超出了约定,从而构成了所谓的“延迟履约”现象。
如果这样的情况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失,那么,我们就必须面对潜在的
违约责任问题。
实际而言,此类情形下可能会带来以下多种法律层面的结果:
首先,我们有可能被要求支付
违约金或者对由于延期偿还所带给债权方的损失作出
赔偿;
其次,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标的物损毁或丢失,我们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起无法履行的责任,且此类状况不受任何
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三,我们也需要承担交易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责任;
再次,如果
债权人因为自身原因为此行为,他们将有权利按时收取,并且需要根据合约的规定,自行动态支付违约金或者补偿由于延收带来的损失,如果涉及到金钱给付业务,我们可以暂时停止支付在这段时间内尚未偿付的
债务利息;
最后,如果因为我们的契约行为存在瑕疵,使得债权人有理由拒绝受领,如果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解决,而且其性质和
损失程度得当的话,债权人有权要求我们做出相应的补救,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无需承担为我们还债产生的延迟责任。
当然,对于那些涉及到损害交付问题的合同,债权人同样拥有合法权力
解除合同关系,同时要求我们
赔偿损失。
无论
当事人遭受的是
人身伤害还是
财产损失,无论为之付出的是直接利益还是原本可获得的收益,作为债务方,我们都应该对此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
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