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人士签立的合约并不一定都具有
法律效力。
只有在已经年满十六周岁且以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其签署的合约才具备有效性。
再者,若涉及到八周岁以下的
未成年人,那么该类条款便不被视为合法。
然而,若是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签立的合约,那么只有在这些合约对他们纯属有益,或者能够与他们的智力水平相符合的前提下,它们才会被判定为有效。
反之,如果这些合约与未成年人的智力发展状况不相符,那么它们的效力将有待商榷。
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未成年人的
代理人对此进行了认可,那么这些合约便可被认为是有效的;
但若无人认可,那么它们的效力将被确认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