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研发成果的所有权问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中有所规定,对于合作开发成功的发明创造,其
申请专利的权力可以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来明确;
若未曾签订相关协议,则该项技术创新成果应被视为合作方共同所有。
因此,当无法确定某一项合作研发的创新成果归属时,应当看是否存在书面协议或者另有其他约定,如果有,便依照协议内容处理,如无,便可视为各方合作开发者共同拥有这一成果的
产权权益。《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
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
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
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
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