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过程中,所涉土地的使用时限通常设定为四十年。
对于特定性质的住宅建设项目而言,其
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将会自动延续下去。
但针对非住宅类型的建设项目,其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
续期工作,则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在此基础之上,此种类型的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物与其他不动产
产权归属问题,如已事先约定了明确的规则和条款,应严格遵循先前订立的约定来予以确认和执行。《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
公共利益需要
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