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或赊销商有权向采购方提出以
买卖合同中的产品作为
担保品之要求,并且在产品交货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的
抵押手续。
如此设定的
抵押权利仅次于
留置权,而其他的各类
担保物权则低于它的地位,充分体现了其在各种方式的担保物权中具有优先于他人的显著优势。
当
借款期限结束而
借款人未能偿还欠款时,制造商或赊销商可依法处置担保品(亦即以双方达成交易的产品为对象)来实现借款的合法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
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
抵押登记的,该
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