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几个显著特点如下:
首先,常见的信用卡诈骗
犯罪活动主要呈现出两种主要形态——即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
犯罪以及恶意透支;
其次,伪造的信用卡及其他相关工具常常
被诈骗分子当作其行动的有力武器;
另外,此类犯罪中大多数都是团伙式的行动,犯罪分子之间相互协作分工明确;
最后,
违法活动发生的时间大多相对较为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法律条款,如果有人在犯罪过程中通过信用卡诈骗的方式取得了
数额较大的财物,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可能被罚款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而对于数额较大但情节特别恶劣或者手段极端严重者,他们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能同时还要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如若涉及的金额极为庞大或者情节极为严重knowing,那么罪犯将有极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罚无期,还需要向法院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这些情况包括: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假借他人名义进行诈骗行为、以及恶意透支等。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故意将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内的透支行为非法据为己有,并不予以还款,同时也没有经过发卡银行的
催收程序。
在此基础上,如果有人私自盗取并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