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境外婚约裁决效力的法律规范:
中国籍人士倘若向本国法庭申请认可境外法院所作
离婚裁决,法庭不应对其尚未在本土缔结过婚约的事实作为拒收申请的理由;
反观外国籍人士,若向本国法庭提出相同请求,若其前任配偶系中国籍人,则法庭应当予以受理相关申请。
然而若是该外国籍前任配偶并非中国籍人士,则法庭将不进行实质审理,仅能向申请人做出说明并建议他们直接前往
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
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
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条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