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夫妇双方已处于实际生活中的分离状态达到了两年之久,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并非必然会作出
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决。实际上,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最终判定权依然握于法院手中,需要重点考察的因素乃是夫妻之间的情感联结是否已经断裂。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且经过反复调解均无法得到修复,法院便应依法准许
拒绝离婚申请:(1)较重性质的婚姻
违法行为或与他人建立持续性的非同寻常的亲密关系;(2)对
家庭成员施行实质性
家暴或对其进行虐待、遗弃;(3)存在深度且多次的赌博、滥用药物等不良恶习惯;(4)由于难以调和的情感矛盾而形成的连续性
分居时间达到或超过两年;以及(5)除上述列举以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婚姻关系已破裂的其他具体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