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具体是指在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组织的工作人员,他们借助于自身职位所拥有的职权便利,将所在单位的资金非法转移至个人手中用于私人消费或向外借出,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存在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的情况,或者虽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存在金额较大并进行了盈利性活动或
违法性质的活动等行为。
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给予如下严厉
处罚:
犯下此罪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如果被认定为盗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则将面临三年至七年之间的
刑罚;
而对于那些盗用资金极其庞大的罪犯,等待他们的将是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