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表明:
仅有某一方在财产利益上有所收获,但并未能对他人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此时就不能成立
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举例来说,假如甲方因投资兴建了广场,导致附近乙的房产价值大幅度提升,然而在此过程中,甲方并没有受到任何直接的
经济损失,那么从甲方的角度来看,乙方的行为并不能被定性为不当得利。
损失的概念在此情况下被理解为,既包括现有财产或者利益的实际减少,同时也涵盖了原本应该获得却因为某种原因没能得到(
可得利益)的那部分利益的流失。
在针对后者的情况进行评价时,受害者并不需要证明如果那个事情没有发生他原本能够多获取多少财产;
反过来说,要判断不当得利的存在,只需证明如果那个事件从未发生,按常规的发展趋势来推理,原本可能增加的财产本应增加,这便可视为遭受了损失。
因此,“理应增加”的理论界定无需坚持其绝对性,只要在一般的情势中,受害者的利益有可能实现增长,即可视为“理应增加”。
例如,某人无权使用别人的房子,无论这个人是否在使用该房屋,或者是否已
出租房屋给他《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