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共同负债须由双方合力承受,然而并非所有婚姻阶段的负债都属于共同性质。
夫妻共同负债乃指夫妇二人共同签署或一方于签订后予以明确认可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持
续期间以个人身份为家庭常规生活用品采购所需所负之债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