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房屋产权属夫妻双方共有的,那么在
办理离婚手续时,该房产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同样应归于夫妻双方所有,成为其共享之财物。
至于那些房屋仅归属于单一配偶所有的情况,倘若在婚后另一方并未参与过此房屋的还款义务,或者该房屋系由其中一方以其
个人财产进行的全额支付购买,且增值收益源于其天然
孳息的话,那么相应的增值部分即可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当婚后另一方实际承担起了该房屋的还款责任,或者增值收益源自于婚后双方对于该物业的积极管理与经营等人为因素的话,那么之前所提及的增值利益将被归类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属于他们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