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时并未通过
司法程序明确规定非直接
监护人享有子女
探视权益的情况下,其欲对子女进行探视,可依据直接
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其探访或者未给予必要支持的理由,提出探视权
侵权之诉。
如若相关
法规已就子女探视事宜作出确实有效的判令或裁判,便可径直请求法院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中国现行法之规定,凡有拒绝履行涉及子女探视等方面的判决或裁决者,人
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