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结案之后,倘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状况,未获直接
监护子女权益者皆可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更改孩子的抚育权:
1、与子女共
同居住的一方若患有
重大疾病或
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操持家务;
2、未尽到对子女的
抚养义务,甚至虐待子女,或者他(她)与孩子共同生活使子女生理和心理健康遭受不良影响;
3、对于年满八岁且意欲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而这一方亦有足够的抚育能力承担这个责任;
4、存在其他合理充分的理由,需要改变以前的抚育安排。《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