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人身损害罪行中,如果
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便有资格申请此项权利。所谓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
保证被刑事追诉但未受
羁押者能够及时接受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在此过程中,如果嫌疑人能够提出保
证人或者缴纳适量的
保证金,并且出具肯承担法律责任的
保证书,以便随时配合调查工作的进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这样的措施有助于维护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任何人都能获得这项权利,
申请取保候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其次,如果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
取保候审后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险性的;第三,若是身患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同样可以考虑实行取保候审举措;最后,若嫌疑人仅仅因为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或者案情尚未办结导致无法继续羁押,亦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解决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取保候审的决策权属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当
取保候审申请未能得到批准时,涉及的原因可能非常多样化,比如,申请人没有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亦或是申请人根本不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