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对婚前所购物业进行置换,则此类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应被视为家庭
共有财产。
即婚后完成房屋类型变更后,应将其财产属性判定为男女双方共享所有权,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用以置换的原来房产因在置换过程中所购买新型房产的数额而有所变动,其中仍属男方个人所有财产部分,是按归档之财产在新房产总值中所占比例来计算的;
而其他部分的财产则应当被认为是夫妇二人共有的。
所以,在已经完成的婚后置换行为之后,应以夫妻共有为基础进行明确的资产界定和管理。
关于“
婚前房”之定义,特指男女双方在缔结合法婚姻关系之前,由配偶一方独自承担费用购买或通过借贷方式购买得到的房地产。
当此种情形发生,且发票是由
个人财产支付首款,进行银行
申请贷款,且在婚后常住地不动产注册于首付支付者名字之下时,在离婚
诉讼期间,此种不动产可被视为
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