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父母所拥有的房产是有
继承权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村镇宅基地具有
使用权及地籍之上建筑所有权双重属性。对于宅基地,作为农民群众只能享有使用权;而土地归全体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宅基地之上兴建的房屋则视为村民
私人财产,具有合法的
继承资格。若
继承人本身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同时具备宅基地申请的资格条件,在经过审批程序后,他们即可获得该被
继承房产的
宅基地使用权。另外,根据《确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的第49条规定,继承他人转让、转售或购买而来的住宅以及由此获取的宅基地,总和面积超过当地政府所设定的标准时,必须按相关规定作出妥善处理后方能有权继续使用,在此情形下,可暂时确认其享有的
集体土地建设用使用权。综合以上,通过继承房屋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同样可依法确认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
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