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过现行法律框架下,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途径主要涵盖出让、划拨以及转让等几种形式。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定义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即当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期间内授予给土地使用者时,后者需要向国家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同时,第十九条详细阐释了“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涵,即土地使用者有权利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再次变更或流转,具体形式可以包括出售、交换甚至赠与等等。
然而必须提醒注意的是,若不能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与条件对土地资源进行充分且合理的投资开垦和使用,则该土地使用权无法进行转让事宜。
此外,第四十三条明确阐述了何谓“
划拨土地使用权”,即是指土地使用者无需通过任何经济方面的支付而直接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