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与
借条的诉讼时效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关于
借款期限约定的问题。倘若借据及欠条均明确列出了明确的还款日期,则这两类文件的
诉讼时效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其起点自当前文件所规定的给定期限截止后的次日本身起,计算时长为三年。然而若还款时间未在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标记,那么借据以及
欠条的诉讼时效可能会有所不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据,
借款人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还款,出贷人此时则可以通过催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尽早还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其次,关于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围绕着时间范围的计算有两种截然相反的争议观点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收到款项日期起算满三年为诉讼时效的期限,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应从债权方要求
债务人偿还
债务之日起算满三年。现阶段,普遍的倾向性意见倾向于支持后一种观点,即诉讼时效会由于提
起诉讼或者债权方向对方提出请求而被视为中断。举例而言,比如向法院提交律师函、发出催告函或者对方表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等等情况都可以被视作诉讼时效的中断信号,如此一来,诉讼时效在此之后便需重置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