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法院始终坚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
若涉及两周岁以上
未成年人,父母双方都表示希望孩子随自己生活,那么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一方,将被优先考虑给予
抚养权:
(1)已经实施节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因素失去生育能力;
(2)该子女与父亲/母亲长期共同生活,变换居住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
(3)孩子没有其他兄弟姐妹,但另一方却有其他子女;
(4)处于对子女身体发育有益的环境中,与孩子共同成长,而另外一方却存在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心理健康的情况,不宜和他们一起生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
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