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当被告车辆
逃逸时,受害者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是有义务对其进行
赔偿的。
在
机动车享有定期保险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然而,若该
机动车辆未遵循强制性规定投保相关商业保险,或经由保险公司的评估,受损车辆需要的
赔偿金额已经接近强制保险责任额度的上限,那么在遇到紧急状况时,例如需要进行抢救治疗、安葬死者所需的相关费用等,可以申请并借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这部分费用,待垫付之后,便可以向事故中的
责任人寻求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