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医疗事故中负有轻微责任的
医疗机构而言,其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患者支付
赔偿的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用、因治疗而导致的
误工损失、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和陪伴
护理费用等等。
关于后者,即伴随护理费用,具体情况应当视患者在住院期间是否需要专门雇佣他人进行护理来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该笔费用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所在年份全社会单位
从业人员的年平均
工资为参照标准进行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四)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