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和记录口述材料属于一种非强制性的侦查操作流程,相较于此,
拘留犯罪嫌疑人可以视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部分人士在接受完口述材料采集后即刻遭到了拘留,并无法及时返回家中。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这两种行为之间具有必定的联系或因果关系。
根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需遵循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那个罪犯正在准备实施
犯罪,实际已开始实施犯罪,或是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人察觉;
(2)
被害人身亡或者在事发现场的目击
证人证实其涉嫌罪行;
(3)在案发地点或其居所内发现了足够的
犯罪证据;
(4)在犯罪行为暴露之后,罪犯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现场、或者隐匿形迹以躲避惩罚;
(5)罪犯拥有销毁、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等意向;
(6)隐瞒真实姓名、地址,身份尚未明确之嫌犯;
(7)存在
流窜作案、多次犯罪、团伙作案之重大嫌疑。
因此,关于拘留是否应该进行以及何时进行,其中的实质性条件均未涉及到完成口述材料采集的时间。《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