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乃是依照法律规定,
债权人得以合法方式占据并控制
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权利。
在
债务未偿还完毕之前,留置该财产,倘若超出特定期限仍未偿还的话,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即可对此财产进行销售,从而优先获取其中的款项偿付。
留置权具备了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强制性:
留置权作为一项法定的
担保物权,其本质上具有法定性与不可替代性。
留置权并非仅仅依靠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直接设定而来,无法通过双方协商等方式自由设立。
2.统一性:
首先,留置权所保障的是整个债权而非可以分解成若干部分的债权;
其次,留置权人有权对所有权全部的留置物加以利用或者处理,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部分。
3.附属性:
首先,留置权的产生往往依赖于主债权的存在,也就是说,只有当主债权成立以后,留置权才有可能产生。
其次,随着主债权的消失,留置权也会自动失去效力。
再者,留置权能够优先受偿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其所
担保的债权范围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