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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有哪些

黄* 黑龙江-双鸭山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25 12:57:32 390人阅读

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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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方面,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双方在债权上有平等的权益,比如对外借款形成的债权,夫妻都有权主张。
(2)债务方面,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像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例如日常购物、子女教育费用等。若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3)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要协商债务分担,协商不成法院判决,不过该约定或判决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提醒:
在婚姻关系中,涉及债权债务时要保留好相关凭证。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应注意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17: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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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处理建议:夫妻双方应保留好债权相关凭证,如借条、借款合同等。对于债权的行使和收益分配,双方可提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共同债务应对:对于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双方要明确知晓债务情况并妥善处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正常承担即可。若遇到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另一方要注意收集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
(三)离婚债务处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应积极协商债务分担,签订书面协议。若协商不成,要积极向法院提供债务相关证据,由法院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25 15:5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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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比如对外借款产生的债权,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权益平等。
2.共同债务: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如双方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二是为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像购物、子女教育费。
3.个人债务:一方超出日常所需的债务,一般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
4.责任承担:夫妻对共同债务连带清偿,离婚协商分担,协商不成法院判,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2026-01-25 15:5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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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通常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等享有权益。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范围,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非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况除外。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虽可协商债务分担,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但该约定或判决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如果您在婚姻债权债务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14:2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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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期间债权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权益,比如对外借款形成的债权。而债务方面,界定较为复杂。夫妻共同债务包含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夫妻双方在处理债权债务时,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共同债权债务的范围。
-对于可能产生争议的债务,双方应及时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据。
-离婚分割债务时,要合理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法院公正判决。但需注意,无论内部如何约定,都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2026-01-25 13:22:45 回复

你好,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近年来,债权人时将举债人以及其配偶一起告到,在无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该配偶一方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要求承担偿还责任。但对于无举债一方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债务责任并不合理。若要避免“被负债”的结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主要有两种证明方式: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在实际中,负债的配偶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时,则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一方不需承担。二是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若夫妻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的,也视为个人债务。但上述两种证明方式在实践中难以收集证据,故为更好引导举证方的举证责任,,最高院就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进行过批复: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同样,最高人民在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中回复:“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一方面对于夫妻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等于是要求其证明一种主观状态。如果将债务人向其配偶告知举债情况视为一种行为,则没有告知就是没有行为,要求对于不存在的行为证“无”,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因此,债务人的配偶只能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这种证据对于债务人的配偶来说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并非不可能,实践中不乏成功的例子。相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来说,分配给债权人则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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