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非婚生子女的案例中,已成年的子女无法追索
抚养费用。
因为
抚养权的主体仅限于尚未成年或尚无法独自生活的子女。
只有在子女处于此状态之下,他们方能享有作为被
抚养人为其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益。
然而,一旦子女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便不再是被抚养人身份,此时抚养费追索的权利便已经丧失,因此也不再存在有实际利益需要维护的情形。
因此,对于抚养费用的给予和收受的
诉讼请求权的时效性规定,应截止于被抚养人生日达到十八岁或者能够独立生活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