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法律专家针对
婚前购房并涉及
离婚事宜给出了详尽解答:
首先,若房屋为一方在婚前独立购买,然而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此时,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由夫妻双方公平公正地进行分割处理;
反之,若该房屋完全由某一方在婚前以全款支付购得,且
产权证书上亦仅显示该方姓名,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该房产便属于
当事人的个人私有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
财产分割行为。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一般的财产分割有所区别,对于
房产遗产的分割,这是一种不动产的特殊情况,通常采用
折价补偿与共同拥有两种相对常见的方法来分割处理。
基于此,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以下四个
类别的财产,应作为他们的
共同财产予以考虑:
(一)
工资、奖金以及
劳动报酬;
(二)包括本钱在内的生产、经营、投资的利润或收入;
(三)
知识产权的相关权益,如
著作权、
专利权等;
(四)
继承人或接受
赠予者所获得的财产,当然,除非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例外情况另有约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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