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纠纷时,首先应当鼓励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
离婚共识。
若是无法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则可以考虑诉诸法律途径,向相关部门发起
离婚诉讼。
在经过相关部门的调停之后,通常会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 经过双方沟通与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共识,确定维持婚姻关系的方式。
2. 在经历了充分的讨论和磋商后,夫妻双方对于离婚事项及涉及的儿女
抚养权、
财产分割等议题达成一致看法,进而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正式的
离婚手续。
3. 若调停过程中未能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协议,其中一方依然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则坚决反对,那么
当事人便有权根据自己意愿选择向当地的司法机构
提出诉讼请求,寻求裁决和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