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夫妻共有财产并不包含
离职补偿金。
由于离职补偿金并非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过程中所获得,其性质为
劳动者跳槽后所得到的
经济补偿,具有鲜明的个人特质及专属权利,未能被转化为夫妻共同财富。
具体而言,离职补偿金仅限于
解除劳动合同后,雇主对员工进行的经济援助,此种补偿并非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普遍的收入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离职补偿金不构成
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在
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应属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通过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实现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实际获取或已明确可预期获取的财产性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需区别于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只属某一方,否则应为共同持有;
5.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所获收益;
6.男女双方实实在在或理应获取的
住房补贴和
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实在在或理应获取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租赁、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若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相对应地,以下财产则主权为夫妻单方所有:
1.配偶一方的
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
3.基于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