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
刑事犯罪案件类型,该
罪名的定义在于,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最终目的,在未得到明确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本属于他人保管的财物、被
遗忘物或者被掩埋物据为己有,且在达到一定数额后仍拒绝返还的行为。
这种
违法行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
公共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2、从特征角度分析,侵占罪具有如下三个显著特点:
首先,
犯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三类特定的物品:
即他人托管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代为保管的财务;
其次,是他人无意间遗留下的物品,即是我们常说的遗忘物,但它并非
遗失物,也与遗弃物有所区别;
最后,是别人隐藏起来的物品,即所谓的
埋藏物。
其次,侵占罪是一种典型的需要“提
起诉讼才有可能审理”的
犯罪类型,这在我国
刑法分则中的五种“提起
诉讼才有可能审理”的犯罪类型中是唯一一例无任何特殊情况的,只能由权益受到侵害的
当事人或根据刑法第98条的严格规定由其
近亲亲属主动提起诉讼作为
追究责任的途径。
再者,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
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将原本属于他人的、已经合法持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同时又拒绝对外交还,因此,在刑法学界的既成概念中,对于侵占罪的既遂普遍认为一般是以行为人拒绝交还为主条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