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施行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法律条款,男方若有意向通过
诉讼途径解除婚约并请求
返还彩礼费用,倘若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证实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者,均会得到人民法院的酌情支持:
首先,男女双方已办理了合法的
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并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
其次,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给予并导致
赠予方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