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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作品著作权归哪方所有呢

关于代笔作品之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若某一报告或演讲等作品系由他人代笔完成,而最终经过作者本人的全面审查与确认为定稿后,并以本人名义对外公开发表,那么,该作品所享有的版权及相应的权利应当归属于提交报告者或是公开演讲之人所有。在此情况下,作为著作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负责实际撰写该报告或演讲稿的人员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外,对于那些达成共识且基于特定历史人物生平事迹进行创作的自传体作品而言,若双方当事人已就作品的著作权权属问题达成了明确的约定,则应依照约定执行;如未对此作出相关约定,那么,该作品的版权及其相应的权利当属该特定历史人物所有。然而,在不违反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尽管当事人未能签订书面协议,但若为创作该作品付出大量心血、辛劳的工作者(例如参与写作过程的秘书或协调员),仍有权要求相关素材的提供方给予合理的酬金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最新修订: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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