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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立案要求复制品数量多少

张* 安徽-黄山 著作权咨询 2026.01.28 15:55:36 368人阅读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要求复制品数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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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特定作品进行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复制品数量达五百张(份)以上,会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追诉。这体现了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防止他人大量非法复制传播其作品获利。
(2)即便复制品数量未达标准,但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也会被立案追诉。这从经济获利角度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规制,不让侵权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较大经济利益。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同样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保护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合法权益。

提醒: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务必获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避免因数量或经济获利达到立案标准而构成犯罪。不同案情对应法律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8 21: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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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创作者,应及时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保留创作过程的相关证据,以便在遭遇侵权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对于使用者,使用他人作品前一定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许可使用合同,明确使用范围、期限等内容。
(三)相关平台要加强对上传作品的审核,建立健全审核机制,避免侵权作品在平台传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及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6-01-28 20:3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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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网络传播其作品,复制品达五百张(份)以上,按侵犯著作权罪立案追诉。
2.复制传播侵权作品未达数量标准,但非法经营额五万以上或违法所得三万以上,也应立案。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网络传播其制品,复制品五百张(份)以上,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

2026-01-28 18:5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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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或虽未达此数量标准但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以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五百张(份)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当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复制发行等行为,复制品数量达到五百张(份)以上,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条件。即使数量未达标,但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也会被立案追诉。同时,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品,复制品数量五百张(份)以上的同样如此。这体现了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维护了文化市场的健康秩序。如果在著作权方面遇到相关问题,或是对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28 17:1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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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达到一定标准会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追诉。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其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应立案。二是虽未达数量标准,但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也应立案。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其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同样立案。

为避免此类侵权行为,相关从业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使用作品前获得合法授权。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公众也应提升版权保护意识,不购买、传播侵权作品。

2026-01-28 17:1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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