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夫妻债务专题 > 哪些属于配偶个人债务

哪些属于配偶个人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若配偶一方是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且这部分债务的金额超过了其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这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而是应该单独由债主主张其责任。
然而,如果债权人为证明这笔债务确实应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业务,甚至是建立在夫妻二人共同意愿基础之上的话,那么这笔债务就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应予以共同承担和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6-1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