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倘若配偶之一的
直系亲属将房屋权益过继至其子嗣名下,并未有确切
证据证明该项处置仅限于给予某一位子女,那么可以被视为是对于夫妇共同生活的馈赠,归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根据法定规定,夫妻在婚姻持
续期间所获取到的以下几类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的
共有财产,由夫妇双方共同拥有:
第一,包括由
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劳务报酬构成的收入;
第二,源于生产活动、经营业务及资本市场的收益;
第三,基于
知识产权的利益收获;
第四,
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但在此情况下需特别注明固属某一方所有的部分除外;
第五,除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均应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