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应依法予以审查其
涉嫌犯罪行为的
刑事申诉案情:(1)对于质疑已由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无明确
犯罪事实或尚未达到法律规定
起诉条件,进而作出不予
批捕决定的刑事申诉;
(2)对于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不构成
犯罪为由,做出的“不
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
(3)对于宣告撤销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刑事申诉;
(4)对人民检察院已经获判的其他
诉讼终结的关于
刑事责任问题的
刑事处理决定的
申诉案件;
以及(5)针对人
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有关刑事
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文书所提出的刑事申诉,但需遵守本法律条约中另外制定的特殊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
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