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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哪些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应依法予以审查其涉嫌犯罪行为的刑事申诉案情:(1)对于质疑已由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无明确犯罪事实或尚未达到法律规定起诉条件,进而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刑事申诉;
(2)对于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为由,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
(3)对于宣告撤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刑事申诉;
(4)对人民检察院已经获判的其他诉讼终结的关于刑事责任问题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
以及(5)针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有关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文书所提出的刑事申诉,但需遵守本法律条约中另外制定的特殊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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