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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是否存在精神损失费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交通事故的逃逸行为亦可能导致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产生。
按照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严重侵扰并引发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作为受害方的被侵权人均可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
而在涉及交通事故逃逸的案例中,倘若事故对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的人身权益构成严重侵犯,并造成重大的精神损害后果时,无疑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新修订: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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