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驾照直接用于他人车辆扣分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
违法行为。
因为,法律所强调的首要准则便是处理
违规行为以及对
违法者本人同样进行惩处。
因此,当涉及到交通违规时,理应承受相应的
处罚,而不仅仅是违规行为的实施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供驾照分的人员亦需承担其法律责任。
倘若这类行为一经发现,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首先,
当事人将面临半年内驾照暂时扣押并被处以2000元罚款;
若情节再度恶化,则会遭受更严厉的经济制裁、
拘留处分和驾驶执照被
吊销等惩罚,且在未来五年间,该人员均不得重新申请并考试获取新的驾驶执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