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处罚辩护专题 > 监外执行和缓刑什么严重

监外执行和缓刑什么严重

比较而言,监外执行相对于缓刑具有更大程度的严厉性。
这主要体现在监外执行所针对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范围较宽,既有可能涉及罪行较轻者,也有可能涵盖了罪行较为严重者;
同时,监外执行的实施条件也是可轻可重的,并不仅限于罪犯所构成的刑罚期限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情节相对轻微、没有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
然而,当监外执行的条件发生变化并消除后,倘若剩余刑期尚未届满,则罪犯将不得不立即重新进入监狱服刑,这与缓刑制度的运行机制并不完全相同。《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新修订:2024-06-17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