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我们将无法受理您的
专利申请:
1.提交的材料存在不合乎相关法律规范之处。比如,仍然未能用中文来撰写请求书,亦或请求书详述的申请事项中查无申请人姓氏名讳;
2.提交的材料尚有缺失,严重影响到实际审查过程的进行;
3.外籍人士未依照国家
法规,委托境内专门设立的专利
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
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