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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怎么认定需要返还的彩礼

关于彩礼退还金额的确定方法如下所示:
首先,若双方在未能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共同生活了一至二年间,此时其中一方要求对方偿还彩礼的话,则返还的金额通常不会超过彩礼总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其次,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长达一年内和头三个月内完成了登记手续,则在此情况下,返还的金额最好不要超过彩礼总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为宜。
最后,假如双方只相处了不到三个月就分开了,那么返还的金额往往应根据实际情况接近或达到彩礼总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此外,接收彩礼后又拒绝结婚的行为也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彩礼可以收回的条件共有三项分别是:
首先,双方根本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然后是双方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却并未能真正开始共同生活;
再者就是在婚前赠送彩礼的行为已经导致送礼人在经济上存在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新修订: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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