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涉嫌构成交通
肇事罪行,则可将
犯罪嫌疑人实行最长为14日的
刑事拘留措施。
同时,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子中的
被拘留人员,如果被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的,必须在14日内作出决定。
然而,若在特定情形下,经审查确定需延长决定逮捕时间的,可以延长最多一天至三天。
对于那些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及时予以释放;
而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的案件,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者,则会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批及相应的保障措施落实。《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