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
产权属的放弃事宜,需在
法定继承启动之日起至遗产处理终结之时进行。
尚未进入
继承程序之期的情况下,无法展开放弃意向的说明,然而如若已经完成对遗产状况的全面分割处理,那么此时的所谓“放弃”实际上是个体对所占用遗产权属的正式放弃。
2、在履行遗产权属的放弃方面,务必以明示方式表达态度。
既非明确表示接受
继承权利,又未显露出不愿接收的意图,同时并不主动参与遗产具体分割事宜的话,便不能视为已实际执行
放弃继承的行为。
在实践中,存在多位
继承人中的某一人或部分人于其他继承人产生争端之际未曾参与其中,却又并无明显表现出放弃继承态度的现象。
当这些争议事件进入
司法程序之后,即便他们并不主动参与审理过程,法院仍将考虑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补充性追加处理,正是基于此类潜在风险的考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