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能够前往外省地区,取决于是否已经获得相应的执行机构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的人士,未经有关部门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域范围内。针对此类人员,他们必须遵循以下几点具体规则:首先,如果有关于其居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人方式的变更信息,他们有责任在二十四个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构知晓;其次,在接到
传唤时,必须按时出庭应诉;此外,他们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影响
证人而言词;最后,也不得销毁、篡改相关
证据或者窜同他人提供
虚假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