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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根据我国《刑法》分则中第四章以及第五章规定的相关犯罪行为,如因民间纠纷引发,且可能导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等轻判的案件。
对于此类情况,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对自身罪行抱有深刻反省,能够通过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等方式赢得受害者的原谅,在受害人主动提出和解意愿的前提下,双方才可顺利达成和解协议;
此外,对于那些除了渎职犯罪之外,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等轻判的过失性犯罪案件,同样应遵循上述原则,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须真心实意地反思自身错误,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受害者的谅解,在得到受害者自愿同意寻求和解后,方可达到和解之目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最新修订: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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