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如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拒绝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责任,另一方有权提
起诉讼以
追讨抚养费用。然而,何谓“违背
抚养义务”这是我们进行司法探讨的起点:首先,我们务必明确抚养义务与支付抚养费并非是同一回事。在夫妇
两地分居的情形中,一方若未能按时支付相关抚养费用,并不代表其从未尽过抚养之责。如果在
分居之后,尚未亲自照料子女的一方仍然负担起子女的保姆费、购买生活必需品乃至
医疗费用等等,都可视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此外,由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二人的财产通常会呈现高度融合的状态,因此在分居期间,即使暂时没有为孩子购买所需物品,但只要其为了维持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偿还了住宅房贷、车辆贷款等,亦可视为为子女创造了必要的生活条件,理当算作已履行了抚养义务。因此,在审查父母一方是否有违抚养义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通过全面思考并综合衡量双方的分居时间长度、分居期间双方的财产、收入状况以及子女真实需求等因素,并且在具体的情形分析中,依据实际情况来得出结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